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州金欧汽车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华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欧汽车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华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979号原告常州金欧汽车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佳梦。被告潍坊华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欧汽车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华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金欧汽车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欧汽车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欧汽车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8元,减半收取3399元,由原告常州金欧汽车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