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齐林与刘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林,刘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齐林,农民。被告:刘建利,农民。本院认为,因原告齐林提供的被告刘建利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