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齐林与刘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林,刘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齐林,农民。被告:刘建利,农民。本院认为,因原告齐林提供的被告刘建利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