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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庆苓与尹宝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苓,尹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苓被执行人尹宝伟申请执行人李庆苓与尹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庆苓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11月13日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已自行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