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莫文津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辉南县野生源生态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辉南县野生源生态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1号之一原告:莫文津,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蔡晓勇、孙俊,分别系北京市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辉南县野生源生态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法定代表人:王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文津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辉南县野生源生态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在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期出庭应诉,依法可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文津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文津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人民陪审员 古丽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妹赵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