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274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乐亭县。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0.312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乐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乐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