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侯某某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樊某某与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款为12416.82元,执行费124元,诉讼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侯某某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周执字第00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