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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巩志强盗窃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41号被执行人巩志强。本院在执行巩志强盗窃一案中,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