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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青海信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金珠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泰宁店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号原告青海信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世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涛、赵生英,该公司员工。被告青海省金珠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泰宁店,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负责人陈海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信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金珠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泰宁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信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墨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