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邢娜娜、王子默与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第一居民组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41号申请人邢娜娜、王子默被执行人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第一居民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