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慧与王敏良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王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系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王敏良,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城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敏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敏良自觉向申请执行人王慧赔偿经济损失213873.4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222元(暂算止2015年11月13日)、案件受理费6505元、执行费3108元,共计237708.4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敏良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敏良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37708.47元。二、如银行帐户存款金额不足,查封、扣押划被执行人王敏良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亚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