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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左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进星与宝力道、萨茹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进星,宝力道,萨茹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左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田进星,男,197X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宝力道,男,198X年7月1日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被执行人萨茹拉,女,196X年3月24日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苏左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宝力道、萨茹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力道、萨茹拉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宝力道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宝力道的账户为59003012100000010XXXXX的账号。冻结期间为一年(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玉山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储蓄所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