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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彬与被告蒋计划,李嫱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彬,李嫱,XX,蒋计划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64号原告罗彬,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嫱,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XX,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蒋计划,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彬与被告蒋计划、李嫱、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彬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彬向��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彬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