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姚某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黎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卫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响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