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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姚某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黎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卫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响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