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8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凡秀与重庆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秀,重庆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8638号原告曾凡秀,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夏益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两河口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秀与被告重庆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秀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曾凡秀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