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梅某某,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5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张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导致无法沟通,建立不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2007年—2010年原告父母生病住院,被告对此漠不关心,对老人不理不睬,没有一点人情味,特别是从2010年至今夫妻双方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离婚,女儿张某甲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梅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原告长年在外工作,家里老的都是我照顾,我们也并未分居,况且现在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如果非要离婚,小孩和房子我都要,而且原告要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以及支付孩子4岁以后到成年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5月12日在原蓬莱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结婚证字号:宜蓬结字第xxx号。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6年12月21日生育女儿张某甲。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原告长时间在外工作,双方产生矛盾。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段官村469号的砖房一层(2012年3月建盖),系在原告老房子基础上加建,总面积约170个平方。车牌号为云AA8H**的微型车一辆。原、被告无现金、存款、债权,双方认可的债务有建盖加层房子给被告哥哥梅某甲、姐姐梅某乙借款6万元,已还2.7万元,现还欠3.3万元。另原告陈述买车和盖房子欠大渡口段建平7.15万元,帮母亲看病及盖房子欠自己姐姐张某乙4万元,对此,被告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经常在外工作,双方缺乏沟通,只要双方多交流,互相理解,处理好家庭生活琐事,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共同为孩子着想,双方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李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桂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