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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荣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