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荣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