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姚广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执字第1429号罪犯姚广华,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万全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广华犯抢劫罪,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1)张刑执字第13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3)张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姚广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2013年减刑以来,又受到记功3次,表扬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交纳罚金3000元。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姚广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广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君审判员 刘 巍审判员 薛团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