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英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天津英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A1楼211室。法定代表人顾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向中与被执行人天津英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开劳仲字(2015)第50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津英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向中欠款9267.28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天津英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向中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英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向中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9267.28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向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英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天津英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于向中发现被执行人天津英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507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