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XX晖与吴新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XX晖。被执行人吴新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晖与被执行人吴新学欠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