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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XX晖与吴新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XX晖。被执行人吴新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晖与被执行人吴新学欠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