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汉枢、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汉枢,韩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9号8幢1号。法定代表人姜同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华,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严汉枢。被告韩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汉枢、韩丽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濮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