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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福与柏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福,柏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444-1号申请执行人:江福。被执行人:柏文广。申请人江福与被申请人柏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柏文广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请求按照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照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