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庆平与被告孙自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费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赵X,男,成年,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传田,费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X,女,成年,汉族,居民。原告赵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孙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赵XX、次女赵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4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了婚约关系,1996年4月20日在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7年6月3日生育长女赵XX,2004年3月17日生育次女赵XXX,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后原告曾四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均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份、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份等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查证、质证后认定的,其全部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长,了解充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原、被告生育的子女尚小,亟须父母照顾,离婚对子女将造成重大伤害,且被告为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强烈要求和好,故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解决夫妻间存在的矛盾,使夫妻关系健康稳定的发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X与被告孙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尧审 判 员 王俊慧人民陪审员 石国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