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红霞申请执行邹玉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62号申请人张红霞,女,汉族,1961年11月13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邹玉民,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红霞申请执行邹玉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