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徐为明、丁秀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徐为明,丁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徐为明。被执行人丁秀梅。王卫东与徐为明、丁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为明、丁秀梅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卫东货款人民币2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08.8元,合计6828.8元,由申请执行人王卫东负担210元,被执行人徐为明、丁秀梅负担6618.8元。因徐为明、丁秀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徐为明名下常熟市沙家浜镇福帅隆制衣厂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等动产,得款2370076元,扣除工人工资、执行费等,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受偿人民币66720.80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徐为明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4989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分配方案、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拍卖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兴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