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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3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路66号。法定代表人卿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代友。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岭大厦A幢903室。法定代表人邵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傅子祥,男,汉族,1956年3月27日出生,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营田村203号。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被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代友、王国平,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澎、傅子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本诉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07054元,减半收取为203527元,由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蔡源原代理审判员  汪秀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