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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张金青、郑飞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张金青,郑飞曼,杭州富阳奥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代表人:张小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候六一,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金青、郑飞曼、杭州富阳奥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金青、郑飞曼、杭州富阳奥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