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振俭与被告苏开稳、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俭,苏开稳,周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59号原告许振俭,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开稳,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现住德化县。被告周秀芬,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现住德化县。原告许振俭与被告苏开稳、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挺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振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开稳、周秀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振俭诉称,2014年10月13日,被告苏开稳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后,被告苏开稳未能偿还。被告苏开稳与被告周秀芬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苏开稳与被告周秀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开稳与被告周秀芬应共同偿还借款。现要求被告苏开稳、周秀芬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计至2015年10月13日止利息为3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苏开稳、周秀芬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苏开稳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许振俭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苏开稳出具借条一份交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苏开稳未能偿还。另查明,1998年4月15日,被告苏开稳与被告周秀芬办理结婚登记。审理中,原告对利息的请求变更为: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0月1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许振俭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本院依法调取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苏开稳向原告许振俭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苏开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苏开稳应当偿还。借款时,被告苏开稳与原告许振俭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该约定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0月1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原告主张上述借款系被告周秀芬与被告苏开稳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被告苏开稳、周秀芬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系被告苏开稳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周秀芬对被告苏开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苏开稳、周秀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开稳、周秀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振俭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苏开稳、周秀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