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尹良军犯抢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835号罪犯尹良军,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鞍岫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尹良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5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4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5月7日。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5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尹良军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良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