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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凤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凤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520号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刚。委托代理人:王俊芹。被告:童凤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凤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