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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春峰与刘光、刘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019-3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桂芬,女,汉族。孙春峰申请执行刘光、刘桂芬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光无存款、股权、车辆,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改字第××,已查封,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刘桂芬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8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