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132号原告周某,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赵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姜伟清,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