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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屈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73号原告王某。被告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然清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