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屈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73号原告王某。被告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然清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