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敦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住吉林省敦化市。2014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华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胜利街“金达”网吧内,趁网管熟睡之机,用撬别方式盗窃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500余元。二、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渤海街李某甲经营的“现代”网吧内,趁网管熟睡之机,盗窃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230余元。三、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民主街刘某乙经营的“银河”网吧内,趁网管熟睡之机,盗窃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250余元。四、2015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丹江街王某甲经营的“金马”网吧内,趁网管王某乙熟睡之机,以撬别方式盗窃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1000余元及被害人王某乙的“赛博宇华”牌手机一部(价值100元)。五、2015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渤海街崔某某经营的“英图”网吧内,趁网管熟睡之机,盗窃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800余元。六、2015年7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民主街王某丙经营的“开心100”网吧内,趁网管辛某熟睡之机,盗窃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500余元。七、2015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胜利街“赛图”网吧内,趁在网吧上网的贾某某睡觉之机,盗窃贾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步步高”牌ViVOX5L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八、2015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胜利街“六大厨”饭店服务员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邵某某放在衣柜内的钱包(价值20元)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邵某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案发后,邵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三张均已追返被害人。九、2015年8月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渤海街“慧达”网吧内,趁网管李某乙熟睡之机,以撬别方式盗窃网吧吧台抽屉内现金200元。十、2015年8月8日8时30分,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渤海街王某丁经营的“腾飞”网吧内,趁网管谭某某睡觉之机,盗窃网吧吧台抽屉内现金1700余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甲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8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刘某甲的家属已代其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和发还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014)敦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价格鉴定结论,赔偿款收据,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证人李某乙、于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丁、郭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丙、崔某某、邵某某、刘某乙、李某甲、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某甲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殷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智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