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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惠能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593号罪犯程惠能,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惠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2207.4元。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无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提出:罪犯程惠能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七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成绩突出。获得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前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所报有关罪犯程惠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惠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程惠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三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