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8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郎丁女与刘小琴、刘二静、刘安生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894-2号申请执行人郎丁女。被执行人刘小琴。被执行人刘二静。被执行人刘安生。本院(20134)聊东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小琴、刘二静、刘安生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