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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生、刘某广、刘某才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生,刘某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某生,男,194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房建公司退休职工,住齐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刘某广,男,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第二机床厂退休职工,住齐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刘某生、刘某广(2013)龙民初字第990号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中,将刘某某继承的刘佳某(刘某生、刘某广父亲,刘某某爷爷)名下位于齐市龙沙区的遗产房产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初字第990号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