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1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柱宏与汪远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87-5号申请执行人金柱宏,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汪远舟,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18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汪远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远舟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0300.6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