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6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本金4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9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黄 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