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异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付丽楠撤回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进,辽宁经发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89号案外人:付丽楠,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申请执行人:董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经发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进与被执行人辽宁经发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沈法执字第1000号)的过程中,案外人付丽楠对本院预查封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路X-X号X-X-X房屋提��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案外人付丽楠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付丽楠撤回异议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付丽楠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卓琦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