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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8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贵忠,男,194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四组,居民。公民代理。被告刑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