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申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素娟、陈正球与王素娟、董磊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素娟,董磊,陈正球,龚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申字第000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素娟。委托代理人:许丽,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正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龚捷波。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素娟因与被申请人董磊、陈正球、龚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素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