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奎与曹文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奎,曹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799号申请执行人:张奎,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安徐村白庙。被执行人:曹文兰,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安徐村新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利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曹文兰登记在常洪伟名下的银行存款4450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原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