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金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243号罪犯马金良。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罪犯马金良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6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4月1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期间,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被告人马金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马金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82分。该犯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马金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金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金良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