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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建青与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益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青,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益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青。被执行人: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法定代表人:杨益球,经理。被执行人:杨益球。原告王建青诉被告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益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良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建青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