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建青与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益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青,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益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青。被执行人: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法定代表人:杨益球,经理。被执行人:杨益球。原告王建青诉被告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益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良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建青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