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钟家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钟家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3楼308室。法定代表人王春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钟家根,男,194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家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送达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