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与李连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李连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企业代码7819xxxxx。法定代表人牛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民,公务员,住讷河市。上诉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连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颖莉、代理审判员王红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毓翀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李连民驾驶黑BW89**号丰田轿车沿讷河市翠湖小区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和平酒家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王海涛驾驶的黑R678**号江铃牌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讷河市交警队认定为:李连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涛负次要责任。王海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参保了交强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经理算赔付李连民1,990.00元,将理赔款打入王海涛账户,王海涛未给付李连民。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话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经理算应赔偿李连民1,990.00元,李连民对此无异议。李连民未收到张海涛给付的赔偿款,要求被告赔偿1,99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虽然向王海涛支付1,990.00元保险理赔款,但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对李连民承担赔付义务。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李连民人民币1,9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负担。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2015年3月10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已经将1,990.00元理赔款打到王海涛的账户。王海涛收到赔偿款证明我公司已经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王海涛给不给李连民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能重复赔偿,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针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李连民仍以原诉理由为答辩意见予以反驳。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2月25日,李连民驾驶黑BW89**号丰田轿车与王海涛驾驶的黑R678**号江铃牌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讷河市交警队认定为:李连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涛负次要责任。王海涛驾驶的车辆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参保了交强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应赔付李连民1,99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由于王海涛驾驶的车辆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参保的是交强险而非商业险,因此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应将理赔款给付第三者李连民。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将理赔给李连民1,990.00元款打到王海涛的账户没有经过李连民的同意及授权,责任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故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在赔付李连民的款项后,可向王海涛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毓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