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士龙与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龙,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李士龙,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路34号。被执行人杨潭,民营企业主。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42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4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900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