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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依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610号罪犯李依涛,又名李云华、滑杆,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了(2012)广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依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28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依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罪犯李依涛现应于2022年6月1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依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依涛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依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依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浩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