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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新现与王铁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现,王铁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393号原告王新现,男,194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铁旦,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万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现诉被告王铁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铁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现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现撤回对被告王铁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军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