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新现与王铁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现,王铁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393号原告王新现,男,194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铁旦,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万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现诉被告王铁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铁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现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现撤回对被告王铁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军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