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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于洪岩与沈阳市金飞马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岩,沈阳市金飞马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000号原告:于洪岩。被告:沈阳市金飞马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江勇,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洪岩与被告沈阳市金飞马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洪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返还原告于洪岩。如不服���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燕燕审 判 员  李炳玲人民陪审员  黄 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雪 来自